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財管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財管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財管字第54號聲請人丁00000000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被繼承人乙○○(死亡)
生前住同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乙○○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許招桂 為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北市○○區○○路○○號,民國95年3月10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乙○○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乙○○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乙○○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乙○○於民國80年12月13日進住丁00000000安養,為該院共同生活戶戶民,於95年3月10日因肺炎併敗血性休克在醫院辭世並遺有財產,聲請人與其具有利害關係,而乙○○查無民法第1131條所定親屬,足資召開親屬會議以定遺產管理人,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聲請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為遺產管理人,管理其財產等語,並提出除戶謄本、院民資料調查表、死亡院民財物清點紀錄表、死亡證明書等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乙○○為臺北市立浩然安養院共同生活戶戶民,已於95年3月10日死亡,有聲請人提出之除戶謄本、院民資料調查表、死亡院民財物清點紀錄表、死亡證明書等件在卷可憑,堪信為真實。經查,由上開現有資料以觀,無從確知被繼承人有無其他法定繼承人存在,亦無親屬足資召開親屬會議,聲請意旨與上開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本院審酌許招桂為被繼承人乙○○之姪女,雖其非乙○○之繼承人,惟常於乙○○生前至浩然敬老院探望,且其亦到庭表明瞭解乙○○之財產狀況,並同意擔任被繼承人乙○○遺產管理人之意願,爰選任許招桂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併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昆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
書記官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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