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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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李瑞敏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甲○○被訴侵占、詐欺取財未遂及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其中被訴侵占、詐欺取財未遂及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等罪嫌部分自白犯罪,且該部分犯行與被告其餘被訴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犯嫌部分,並無裁判上1罪關係,本院因認就上開被訴侵占、詐欺取財未遂及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等罪嫌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楊得君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立原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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