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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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2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竊盜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13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94年9月12日判決(94年度簡字第1130號),處拘役50日,緩刑2年,並於94年10月11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前,即93年
8月5日更犯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緩刑期內之95年1月27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已於95年3月3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
2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