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69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許智誠 律師複代理人 林正杰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
書記官陳秀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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