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簡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簡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竹簡字第792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竹縣政府府因95年竹簡字第792號第三人異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8,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書記官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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