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08號聲請人漢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普羅強生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原住基
現應送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因相對人為普羅強生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因聲請人就如主文第1項之意思表示,原欲須對該公司送達,惟該公司已無人處理公司事務,而須對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即該公司法定代理人逕為為上開意思表示,然其已避走海外,去向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普羅強生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資料影本一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影本一張、由中國時報中時新聞資料庫下載之普羅強生關廠新聞影本二張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聲請人本件聲請狀之當事人欄上相對人雖僅列普羅強生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惟依聲請狀意旨探求其真意,相對人尚包括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乙○○,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李木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6月27日
書記官吳長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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