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簡調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調字第163號

聲請人 林麗虹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仁和順利贏家大樓管理委員會間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00,000元(計算式:300,000+100,000=4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書記官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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