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4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4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437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乙○○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捌萬柒仟貳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31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8452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案外人群綵時尚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96年1月24日邀同甲○○及乙○○為共同借款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700,000元,期限自民國96年1月24日起至民國101年1月24日止。茲因案外人僅繳本息至民國96年4月24日止,經債權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及利息。依放款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又甲○○及乙○○既就本案債務願任共同借款人,依放款借據第六條約定,各借款人均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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