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3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羈押於臺灣臺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2664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陸年拾貳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涉犯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依被告乙○○之供述及卷附證據,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第328第5項之預備強盜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所涉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96年9月7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予以羈押。
二、本院依法訊問被告乙○○後,認依被告乙○○之供述及卷附證據,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第328條第5項之預備強盜罪嫌,均犯罪嫌疑重大,所涉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前述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本院曾於96年11月23日諭知被告准以新台幣50,000元具保,然因被告無法提出保證金,則被告有羈押之必要,爰就被告乙○○裁定自96年10月7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卓穎毓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姿利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