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東小字第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消費借
貸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壹拾萬元以下,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
竹東簡易庭法 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陳秀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