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再字第3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戶政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再字第36號上訴人即再審原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松山區戶政事務所間戶政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本院97年度再字第3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
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台幣6千元。查本件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文舟
法官許瑞助法官陳鴻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