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4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4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4244號
原告乙○○
一、原告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132,400元,扣除先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1,586元。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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