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42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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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4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424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羅聯福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19,647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120元。
㈡原告法定代理人於民國98年6月6日聲請支付命令後如有變更,請具狀聲明承受訴訟(附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