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3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3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三О二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四三八號),訊問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戊○○連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戊○○基於意圖為自已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三年一月上旬起至同年月下旬止,連續在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徒手竊取壬○○等人之財物(被害人、犯罪時間、犯罪地點、損失財物、價值等如附表所示),並將其因竊盜而取得之贓物,出售與不知情之資源回收商以牟利。嗣於九十三年二月四日十七時二十分許,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其位於彰化縣○○鄉○○村○○路一一六之一號住處搜索,當場查獲戊○○涉嫌施用毒品(因無繼續施用傾向,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戊○○於自身之竊盜犯行尚未被發覺之前,主動向警方自首而接受裁判。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請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戊○○對其右揭連續竊盜之犯罪事實坦白承認,核與被害人壬○○等人等人指述及證人即查獲警員甲○○、丁○○、 吳信賢陳嘉元 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現場照片十幀附卷可資佐證,足認其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予以論科。
二、核被告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其先後七次犯行,時間緊接,且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而被告於其竊盜犯行尚未被發覺前,主動向警方自首而接受裁判,應依法減輕其刑,並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方法、手段、品行、所得利益,所生危害,其犯後對其所為之犯行坦白承認,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六十二條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郭銘禮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宋恭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犯罪方法│被害人及失竊│備註││││││財物││├──┼────┼───────┼───────┼───────┼────┤│一│九十三年│彰化縣伸港鄉海│以徒手方式竊取│壬○○失竊烤漆│以新台幣│││一月上旬│ 尾村海尾路 一四│,得手後置於其│浪板一批│(下同)│││某日不詳│0之一號│騎乘車牌號碼不││五百元價│││時間││詳之機車拉載一││格變賣│││││部兩輪人力車上│││││││載運│││├──┼────┼───────┼───────┼───────┼────┤│二│同年月上│彰化縣○○鄉○○○路旁竹竿打落│辛○○失竊白鐵│以四百元│││旬某日不│家村曾家路一之│水塔,再以徒手│製水塔乙個(價│價格變賣│││詳時間│一八號│方式竊取,再用│值四千元)││││││右述方法載運│││├──┼────┼───────┼───────┼───────┼────┤│三│同年月中│彰化縣伸港鄉什│同編號一竊取方│己○○失竊不鏽│以一千元│││旬某日不│ 股村什股路 一九│法│鋼窗戶一具(價│價格變賣│││詳時間│一之二六號││值五千元)││├──┼────┼───────┼───────┼───────┼────┤│四│同年月中│彰化縣伸港鄉什│同編號一竊取方│庚○○失竊四片│以一千元│││旬某日不│股村什股路一九│法│鋁門紗窗(價值│價格變賣│││詳時間│一之一三號││一萬元)││├──┼────┼───────┼───────┼───────┼────┤│五│同年月中│彰化縣伸港鄉新│同編號一竊取方│丙○○失竊一部│以六百元│││旬某日不│港段一二四之五│法│打氧氣風車(惟│價格變賣│││詳時間│七號│││││││││││├──┼────┼───────┼───────┼───────┼────┤│六│同年月中│彰化縣伸港鄉伸│同編號一竊取方│乙○○失竊一部│以五百元│││旬某日不│海段三一之三二│法│打氧氣風車│價格變賣│││詳時間│號││││├──┼────┼───────┼───────┼───────┼────┤│七│同年月中│彰化縣伸港鄉海│同編號一竊取方│癸○失竊一部打│以四百元│││旬某日不│尾村六一線魚塭│法│氧氣風車│價格變賣│││詳時間│工寮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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