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菸酒管理法
己○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三四號
公訴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右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偵字第三六三一號、六九一四號),及移易庭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移往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之情形,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丁○○連續明知為私菸而販賣,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五至七所示之菸品共貳佰叁拾柒包均沒收之。
事實
一、丁○○前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間,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為職權不起訴確定(不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MI
LDSEVEN」及圖、「峰みねMI-NE」、附表二所示之「DAVIDOFF」、附表三所示之「長壽Gentle及圖」、「Gentle及圖」、「長壽」、「LONGLIFE」、「長壽及圖」、「長壽LongLife
TTL及圖」、「LongLife」、附表四所示之「L&MMILDS」係日商˙日本香煙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商公司)、戊○商 大衛 朵夫公司(下稱大衛朵夫公司)、及己○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菸酒公司)及戊○商雷尼斯煙草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雷尼斯公司),依法向我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均分別核准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十八類、第二十四條十八類、第四十九條第三四類之商品,且均為相關大眾所共知之著名商標,其等之商標名稱專用權期間分別為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期間,於商標專用期間內享有禁止他人於相同或類似商品為相同或類似使用之排他性權利,目前均仍於商標專用期間,竟基於意圖販賣之概括犯意,(一)其明知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 阿忠 」之成年男子所販入而使用相同或近似如附表一至四所示前開商標圖樣之私菸,係未經前揭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而使用於同一商品(即仿冒商標商品),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且如附表五編號一所示之仿冒「MILDSEVEN」淡菸、香菸及「峰みねMI-NE」香菸之外包裝側面均虛偽記載標示「製造商:日本煙草產業株式會社、進口商:丙○日煙股份有限公司」、「MADEINJAPAN,ATRADEMARKOFJAPANTOBACCOINC.TOKYO.JAPAN」之字樣;如附表五編號二所示仿冒「DAVIDOFF」品牌白色、黑色、紅色硬盒香菸之外包裝側面虛偽均記載標示「製造商:利是美股份有限公司」、「進口商:乙○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紅色硬盒香菸標示「進口商:昇恆昌股份有限公司」)之字樣;如附表五編號三所示仿冒「長壽Longlife」長壽尊爵香菸、長壽白色淡菸及黃長壽硬盒香煙之外包裝側面分別虛偽記載標示「己○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臺北菸廠」、「己○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豐原菸廠」、「己○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內埔菸廠」之字樣,為意圖欺騙他人而有原產國或品質製造之虛偽標記,先於九十二年二月間某日起,在彰化縣○○鎮○○街○號之員林公園(下稱員林公園)內,以每條新台幣(下同)二百十元至二百五十元之價格,購入該等菸品,並在同上地點,以每包二十五元至三十五元之價格,連續販賣予不特定人;嗣於九十二年三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許,為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員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五所示之菸品共二百三十七包。(二)嗣於九十二年八月下旬某日起,其亦明知一位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所販售而使用相同如附表一、二所示「MILDSEVEN」、「DAVIDOFF」商標圖樣之私菸,係未經前揭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而使用於同一商品(即仿冒商標商品),附表六編號一所示之仿冒「MILDSEVEN」淡菸之外包裝側面虛偽記載標示「製造商:日本煙草產業株式會社、進口商:丙○日煙股份有限公司」、「MADEINJAPAN,ATRADEMARK
OFJAPANTOBACCOINC.TOKYO.JAPAN」之字樣;如附表六編號二所示仿冒「DAVIDOFF」品牌紅色硬盒香菸之外包裝側面虛偽記載標示「製造商:利是美股份有限公司」、「進口商:乙○股份有限公司」之字樣,為意圖欺騙他人而有原產國或品質製造之虛偽標記,竟在不詳地點,以每條一百八十元至二百元之價格購入上開私菸,並在員林公園內,以每包二十五元之價格,連續販賣與不特定人;於同年九月四日上午八時四十分許,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員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如附表六所示菸品共四十包;
(三)丁○○又承前之概括犯意,明知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忠」之成年男子所販入而使用相同如附表二所示「DAVIDOFF」商標圖樣之私菸,係未經前揭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而使用於同一商品(即仿冒商標商品),附表七所示之仿冒所示仿冒「DAVIDOFF」品牌黑色硬盒香菸之外包裝側面虛偽記載標示「製造商:利是美股份有限公司」、「進口商:乙○股份有限公司」之字樣,為意圖欺騙他人而有原產國或品質製造之虛偽標記,竟於九十三年二月間某日,在不詳地點,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忠」之成年男子購入前揭使用「DAVIDOFF」商標品牌黑色硬盒香菸十條(一百包),並在員林公園內,以每條二百五十元之價格,連續販賣予不特定人;嗣於同年三月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許,為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員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七所示之菸品共十一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己○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辦。
理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丁○○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認無訛,核與證人 吳萬得 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且有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現場檢查紀錄表一紙、彰化縣政府查獲違法嫌疑菸酒案件現場處理紀錄表三紙、扣案物及被告照片十二幀在卷可稽,又查:
(一)如附表一所示之「MILDSEVEN」及圖、「峰みねMI-NE」、附表二所示之「DAVIDOFF」、附表三所示之「長壽Gentle及圖」、「Gentle及圖」、「長壽」、「LONGLIFE」、「長壽及圖」、「長壽LongLifeTTL及圖」、「LongLife」、附表四所示之「L&MMILDS」等商標名稱及圖樣,分別係經日商公司、大衛朵夫公司、菸酒公司及雷尼斯公司,依法向我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均分別核准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十八類、第二十四條十八類、第四十九條第三四類之商品,且均為相關大眾所共知之著名商標,其等之商標名稱專用權期間分別為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期間,於商標專用期間內享有禁止他人於相同或類似商品為相同或類似使用之排他性權利,目前均仍於商標專用期間,有中央標準局商標註冊證等資料在卷可憑,則日商公司、大衛朵夫公司、菸酒公司及雷尼斯公司確分別享有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商標名稱及圖樣之商標專用權。又如附表五至七之扣案菸品,其外包裝上分別標有相同或近似「MILDSEVEN」及圖、「峰みねMI-NE」、附表二所示之「DAVIDOFF」、附表三所示之「長壽Gentle及圖」、「Gentle及圖」、「長壽」、「LONGLIFE」、「長壽及圖」、「長壽LongLifeTTL及圖」、「LongLife」、附表四所示之「L&MMILDS」等商標名稱及圖樣,而其中且如附表五編號一及附表六編號一所示之仿冒「MILDSEVEN」淡菸、香菸及「峰みねMI-NE」香菸之外包裝側面均虛偽記載標示「製造商:日本煙草產業株式會社、進口商:丙○日煙股份有限公司」、「MAD
EINJAPAN,ATRADEMARKOFJAPANTOBACCOINC.TOKYO.JAPAN」之字樣;如附表五編號二、附表六編號二及附表七所示仿冒「DAVIDOFF」品牌白色、黑色、紅色硬盒香菸之外包裝側面虛偽均記載標示「製造商:利是美股份有限公司」、「進口商:乙○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紅色硬盒香菸標示「進口商:昇恆昌股份有限公司」)之字樣;如附表五編號三所示仿冒「長壽Longlife」長壽尊爵香菸、長壽白色淡菸及黃長壽硬盒香煙之外包裝側面分別虛偽記載標示「己○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臺北菸廠」、「己○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豐原菸廠」、「己○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內埔菸廠」之字樣,有原產國或品質製造之虛偽標記,亦經本院勘驗屬實,製有勘驗筆錄及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審理筆錄在卷可參,足見被告所販賣之上開菸品確屬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而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且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標記之商品。
(二)扣案如附表五編號一及附表六編號一所示香菸係仿冒「MILDSEVEN」及圖、「峰みねMI-NE」之商標名稱及圖樣之仿冒品,業據丙○日煙國際股份公司分別於九十二年五月五日、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函覆稱:上開仿冒菸品菸包底部鋼模數字與本公司生產進口之商品管理編號不符,且其菸盒外觀顏色或星星標記印刷圖樣與本公司真品不符,香菸口味亦不屬於本公司商品特有之口味,故鑑定為仿冒品之情,有該公司JTZ0000000000號、JTZ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參;扣案如附表五編號二所示香菸係仿冒「DAVIDOFF」之商標名稱及圖樣之仿冒品,業據乙○股份有限公司於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函覆均稱:經本公司詳加鑑定後,茲證明扣案之三種大衛 杜夫 (黑、白、紅硬殼)香菸菸盒上之「DAVIDOFF」商標及內含之菸品全屬仿冒(假菸),貴單位(即彰化縣政府、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所檢送之偽品與本公司合法進口之真品差異如下:菸盒上之中英文銀及金色燙印字體與字型,偽品印刷技術低劣、字體較模糊不清之現象,與真品清晰整潔之字體不同;偽品之菸絲顏色較深,呈深褐色,與真品較淺、呈金黃色不同,且偽品之菸絲品質低劣,與真品之高質菸絲之特有風味及口感全然不同之情,有該公司九十二年營字第一八二號、九十二年營字第三九五號函、九十三年營字第0六九號函在卷可參;扣案如附表五編號三所示香菸係仿冒「長壽Longlife」及圖等商標名稱之仿冒品,業據菸酒公司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臺菸酒字第○九二○○○七九九四號函稱:上開扣案菸品之樣菸各一包,經鑑定結果均非本公司產品等語詳實,此外,復有真品香菸菸盒等存卷足憑,並有如附表五至七所示之菸品扣案可稽,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扣案如附表五至七所示之香菸確均為仿冒偽製之私菸,且足以使一般社會大眾產生混淆誤認甚明。
(三)況合法市售之菸品均應有正當之來源,而被告卻無法交代提供貨物者之資料。綜上,足見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証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予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為,如具營利之意思而販入或賣出,二者有其一,犯罪固屬既遂,並不以販入後復行賣出為必要,但仍須以販賣圖利之意思而有販入或賣出之行為,始能成立。倘原非基於販賣圖利之意思而販入,迨購入後始萌販賣營利之意思,或其持有並非基於販賣意思而販入,係因他人無償轉讓等事由而持有,於持有陳列中尚未賣出時,即被查獲,應僅成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尚難以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論處(最高法院六十九年臺上字第一六七五號判例、八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七五二二號、八十三年度臺非字第二五七號裁判可資參照)。又按被告行為後,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明知為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之商品而販賣規定,業經修正為同法第八十二條,並經總統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公布,於同年00月000日生效,刑度並未修正,比較新舊法,修正後新法對被告等並無不利,自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全部適用修正後之新法。被告於事實欄一(一)至一(三)所示之時、地,分別以一條一百八十元至二百五十元之價格購入上開仿冒商標之私菸,再以每包二十五元至三十五元之價格於員林公園販售,其有販賣營利之意圖甚明,故核被告販賣仿冒標示相同於如附表五至七所示商標名稱及圖樣私菸之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之販賣私菸罪;被告所意圖販賣之上揭菸品,其外包裝分別印有虛偽記載標示「製造商:日本煙草產業株式會社、進口商:丙○日煙股份有限公司」、「MAD
EINJAPAN,ATRADEMARKOFJAPANTOBACCOINC.TOKYO.JAPAN」、「製造商:利是美股份有限公司」、「進口商:乙○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紅色硬盒香菸標示「進口商:昇恆昌股份有限公司」)、「己○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臺北菸廠」、「己○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豐原菸廠」、「己○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內埔菸廠」等之字樣,已如前述,均有原產國或品質製造之虛偽標記,是被告前揭所為另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二項之販賣對於商品為虛偽標記罪。被告雖於偵訊中自承:因找不到工作,小孩要註冊,沒有錢沒有辦法,才會又於九十二年八月底開始賣等語(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九一四號卷第二五頁),惟於本院審理時改稱:因我的小孩要讀書,我沒有錢,又找不到工作,我先生做臨時工,是因為經濟因素才連續販賣等語(見本院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審判筆錄),足見被告分別於九十二年二、三月間,同年八、九月間及九十三年二、三月間多次販賣仿冒商標、原產地之私菸犯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是被告於多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而違反商標法、販賣私菸、販賣對商品為虛偽標記之犯行,均時間緊接,且所犯之構成要件復均相同,均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分別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被告以一販賣商標私菸之行為,同時侵害日商公司、大衛杜夫公司、菸酒公司及雷尼斯公司之法益,且同時觸犯前揭三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均從一情節較重之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之連續明知為私菸而販賣罪處斷。又公訴人雖未就被告連續販賣對商品為虛偽標記予以起訴,然此部分與前揭已起訴論罪部分之犯罪事實,既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另被告於九十三年二月間某日,向該名綽號「阿忠」之人販入如附表七所示併案部分之菸品該部分犯行(即己○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雖未據起訴,然此部分與前揭已起訴論罪之犯罪事實,既具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究。爰審酌被告於九十一年間即以因販賣私菸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七八五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猶不知惓悔,再犯本件連續販賣仿冒私菸之犯行,並為警查獲高達三次,且其販售仿冒他人享有商標專用權之私菸以獲取不法利益,業已侵害商標專用權人之權益,所生之危害非淺,又嚴重影響我國之國際形象,惟其販售之菸品數量及所得利益非高,且犯罪後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如附表五至七所示之私菸二百八十八包,惟送驗十五包,尚餘二百七十三包,均應依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沒收(該等菸品,雖為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仿冒商標之商品,本亦應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沒收,惟既已依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沒收,不再重覆沒收,併予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標法第八十二條,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七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己○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齡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黃當易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商標法第八十二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明知為私菸、私酒,而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下罰金。
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七條:
依本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劣菸、劣酒與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及器具,沒收或沒入之。
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條: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附表一:日商.日本香煙產業股份有限公司被侵害之註冊商標一覽表┌─────────┬────────┬───────┬────────┐│商標名稱及號數│商標圖樣│專用商品│專用期間│├─────────┼────────┼───────┼────────┤│MILDSEVEN及圖││煙、煙草、煙絲│八十五年七月一日││││、捲煙、雪茄煙│起至九十五年六月││聯合商標註冊號數││、嚼煙、濾嘴香│三十日││00000000││煙││├─────────┼────────┼───────┼────────┤│峰みねMI-NE││煙、煙草、煙絲│八十五年七月一日││││、捲煙、雪茄煙│起至九十五年六月││商標註冊號數││、嚼煙、濾嘴香│三十日││00000000││煙││└─────────┴────────┴───────┴────────┘附表二:戊○商.大衛杜夫公司被侵害之註冊商標一覽表┌────────┬────────┬───────┬────────┐│商標名稱及號數│商標圖樣│專用商品│專用期間│├────────┼────────┼───────┼────────┤│DAVIDOFF││煙、煙草、生煙│八十四年三月十六││││、煙絲、雪茄、│日起至九十四年三││商標註冊號數││小雪茄、香菸、│月十五日││二五五○三六││、菸絲、嚼煙、│││││鼻煙││└────────┴────────┴───────┴────────┘附表三:己○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被侵害之註冊商標一覽表┌────────┬────────┬───────┬────────┐│商標名稱及號數│商標圖樣│專用商品│專用期間│├────────┼────────┼───────┼────────┤│長壽Gentle及圖││商標法施行細則│九十二年三月十六││││第四十九條第○│日起至一百零一年││聯合商標註冊號數││三四類│四月十五日││00000000││││├────────┼────────┼───────┼────────┤│Gentle及圖││商標法施行細則│九十一年四月十六││││第四十九條第○│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商標註冊號數││三四類│四月十五日││00000000││││├────────┼────────┼───────┼────────┤│長壽││商標法施行細則│九十二年三月十六││││第四十九條第○│日起至一百零一年││││三四類│十月三十一日││聯合商標註冊號數│││││00000000││││├────────┼────────┼───────┼────────┤│LONGLIFE││商標法施行細則│九十二年三月十六││││第四十九條第○│日起至一百零一年││聯合商標註冊號數││三四類│十月三十一日││00000000││││├────────┼────────┼───────┼────────┤│長壽及圖││商標法施行細則│九十二年三月十六││││第四十九條第○│日起至一百零一年││聯合商標註冊號數││三四類│十月三十一日││00000000││││├────────┼────────┼───────┼────────┤│長壽LongLifeTT││商標法施行細則│九十二年十二月一││L及圖││第四十九條第○│日起至一百零二年││商標註冊號數││三四類│十一月三十日││00000000││││├────────┼────────┼───────┼────────┤│LongLife││商標法施行細則│九十二年十二月一││││第四十九條第○│日起至一百零二年││商標註冊號數││三四類│十一月三十日││00000000││││├────────┼────────┼───────┼────────┤│LongLife││商標法施行細則│九十二年十二月一││││第四十九條第○│日起至一百零二年││商標註冊號數││三四類│十一月三十日││00000000││││└────────┴────────┴───────┴────────┘附表四:戊○商雷尼斯煙草股份有限公司被侵害之註冊商標一覽表┌────────┬────────┬───────┬────────┐│商標名稱及號數│商標圖樣│專用商品│專用期間│├────────┼────────┼───────┼────────┤│L&MSUPERMILDS││菸具、火柴、打│九十年二月十六日││││火機│起至一○○年二月││商標註冊號數│││十五日││二五五○三六││││└────────┴────────┴───────┴────────┘附表五:扣案物品清冊┌─┬─────┬─┬───┬────┬──────────────────┐│編│品名│單│數量│侵害商標│備註││號││位││專用權││├─┼─────┼─┼───┼────┼──────────────────┤│一│七星牌香菸│包│五十二│侵害附表│(一)硬盒香菸(MILDSEVEN)九包,送│││││包│一商標專│驗一包、餘八包││││││用權│(二)淡菸硬盒十二包,送驗一包、餘十│││││││一包│││││││(三)峰卅一包,送驗一包、餘卅包│├─┼─────┼─┼───┼────┼──────────────────┤│二│藍星牌香菸│包│十一包│侵害附表│超淡菸十一包,送驗一包、餘十包││││││四商標專│││││││用權││├─┼─────┼─┼───┼────┼──────────────────┤│三│長壽牌香菸│包│七十三│侵害附表│(一)尊爵硬盒十一包,送驗一包、餘十│││││包│三商標專│包││││││用權│(二)黃色硬盒廿九包,送驗一包、餘廿│││││││八包│││││││(三)白軟包淡菸卅三包,送驗一包、餘│││││││餘卅二包│├─┼─────┼─┼───┼────┼──────────────────┤│四│大衛杜夫牌│包│一○一│侵害附表│(一)白色硬盒五十一包,送驗一包、餘│││香菸││包│二商標專│五十包││││││用權│(二)紅色硬盒卅二包,送驗一包、餘卅│││││││一包│││││││(三)黑色硬盒十八包,送驗一包、餘十│││││││七包│├─┼─────┴─┴───┼────┴──────────────────┤│五│總計│共二百三十七包,送驗十包,尚餘二百二十七包│└─┴───────────┴───────────────────────┘附表六:扣案物品清冊┌─┬─────┬─┬───┬────┬──────────────────┐│編│品名│單│數量│侵害商標│備註││號││位││專用權││├─┼─────┼─┼───┼────┼──────────────────┤│一│大衛杜夫牌│包│十包│侵害附表│紅色硬盒十包,送驗二包、餘八包│││香菸│││二商標專│││││││用權││├─┼─────┼─┼───┼────┼──────────────────┤│二│七星牌香菸│包│卅包│侵害附表│淡菸(MILDSEVENLights)卅包,送驗││││││一商標專│二包、餘廿八包││││││用權││├─┼─────┴─┴───┼────┴──────────────────┤│三│總計│共四十包,送驗四包,尚餘三十六包│└─┴───────────┴───────────────────────┘附表七:扣案物品清冊┌─┬─────┬─┬───┬────┬──────────────────┐│編│品名│單│數量│侵害商標│備註││號││位││專用權││├─┼─────┼─┼───┼────┼──────────────────┤│一│大衛杜夫牌│包│十一包│侵害附表│黑色硬盒十一包,送驗一包、餘十包│││香菸│││二商標專│││││││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