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863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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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86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863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務人 陳永琇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02,041元,及其中471,170元自民國94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
二、其餘聲請駁回(因未遵期補正繳款明細表及分列本金、違約金及利息之明細表,故僅得依所附帳戶查詢表所載金額,又利息不得滾入本金再計算利息)。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
民事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黃智美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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