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86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33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5月20日(聲請書誤植93年7月23日)犯詐欺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301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944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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