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90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公務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2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公務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3月22日犯妨害公務罪,經本院以96年度士簡字第592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430號),判處拘役3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琪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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