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桃簡字第28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桃簡字第286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世倉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緝字第22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世倉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陳世倉於民國107年2月26日下午5時17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桃園市○○區○○路0段
000號附近,因不滿 劉明弘 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帆布積水潑濺到其身體,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不特定多數人均得以共見共聞之道路上,接續以「幹你娘」、「幹你娘老機掰」等語辱罵劉明弘,足以貶損劉明弘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劉明弘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事實認定被告於偵訊中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與告訴人發生口角,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我不確定有無辱罵對方,行車紀錄器檔案中「幹你娘」、「幹你娘老機掰」的聲音不是我等語。經查:
(一)被告於上開時、地,騎乘上開重型機車,因被告訴人所駕駛自用小貨車帆布積水潑濺身體,而與告訴人發生口角等情,業據被告於偵訊中供承不諱(見偵緝字卷第17頁至第18頁),並據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及偵訊中指述明確(見偵字卷第2頁、第12頁),且有行車紀錄器光碟及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頁,勘驗內容詳如附表所示),先予認定。
(二)證人即告訴人劉明弘於偵訊中證稱:當天我駕駛公司貨車停等紅綠燈時,對方騎車到貨車旁邊敲打我駕駛座玻璃示意我下車,並辱罵我「幹你娘老機掰」;他跟我說我車棚上的水潑到他,所以他要跟我理論,後來我跟他說我有行車紀錄器,且警告他說不要繼續辱罵我等語(見偵字卷第12頁),核與如附表所示之勘驗筆錄,先有敲擊車身之聲響,後對話之一方表明其身體被水潑濺,嗣於對話過程中檔案時間01:01及01:41處,分別以「幹你娘」、「幹你娘老機掰」等語辱罵對方等情節相符,堪認被告確於上述口角過程中,以上開粗鄙而有損受話者人格及社會評價之言詞辱罵告訴人,而其辱罵告訴人之地點,亦屬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開場所,被告所為自已該當於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
(三)被告雖以上詞置辯,否認行車紀錄器檔案錄得之辱罵言語係其所為。然經本院勘驗該檔案,主張其身體被水潑濺,後以上開不雅言詞辱罵者,確屬同一人所為,被告既已自承因被水潑濺一事與告訴人發生言語衝突,卻空言否認辱罵告訴人之情事,其所辯顯屬卸責之詞,無可採信。
(四)綜上所述,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其先後以「幹你娘」、「幹你娘老機掰」等語辱罵告訴人之行為,核屬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且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主觀上亦係出於單一之犯意,依一般社會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故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未認定被告以「幹你娘」一詞辱罵告訴人,容有誤會,然此與其餘部分有如上所述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究,於此敘明。
(二)本院審酌被告不思克制自身情緒,理性處理與他人紛爭,竟以上開不雅言語辱罵告訴人,致告訴人名譽受損,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犯後未能如實坦承其犯行,且於本院電話查詢時表明無意願與告訴人和解(見本院卷第7頁),態度難認良好,兼衡被告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自陳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及其為本案犯行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
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朱立豪、林小刊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政偉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附表:(行車紀錄器檔案之勘驗筆錄)┌──────────────────────────┐│勘驗內容│├──────────────────────────┤│【檔案時間00:45-01:50】││(畫面中各車輛均在停等紅燈,原背景聲音為車內撥放之廣││播節目及流行音樂,後出現敲擊車身多次之聲響)││甲:你潑到我全身(台語),什麼意思啊?你看。你再假嘛││你(台語)…。││乙:欸。││甲:幹你娘。(檔案時間01:01)││乙:我報警喔。││甲:你報警可以啊,…潑到我全身都是。││乙:有沒有證據?││甲:你說什麼?││乙:…你確定是我噴的嗎?││甲:就是你噴的誰噴的?││乙:拿證據嘛。││(出現敲擊車身一次之聲響)││甲:…證據。││乙:欸,不要打喔,不要打喔。││(出現敲擊車身三次之聲響)││乙:拿證據嘛。││甲:…你再噴…幹你娘老機掰。(檔案時間01:41)││(出現敲擊車身一次之聲響,後畫面中各車輛開始行進)│└──────────────────────────┘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