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五一О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一三九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詐欺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確定後,移送執行,其刑滿日期為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六日,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一年十月一日以法九十一矯字第0九一00三三九五一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彥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