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700號聲請人即原告 李明照 訴訟代理人 李富湧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告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明。
又所謂訴訟標的之一部有脫漏,係指裁判主文既未就當事人請求之法律關係有所裁判,於理由復不予論述,完全忽略該部分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之主張而言(參照最高法院82年度台聲字第644號裁判意旨)。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迄辯論終結止,其訴之聲明均為請求本院命被告塗銷新北市○○區○○○段○○小段1061、1067、1068、1070、1070-1、1070-2、1525共計7筆地號之抵押權登記。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6日辯論終結,於同年3月12日宣示判決,該判決主文係就原告主張之上開7筆地號,為原告全部勝訴之判決,並無聲明事項有何脫漏。惟原告於判決後之102年3月20日具狀聲請就同上小段1070-6、1070-7地號為補充判決,然原告未就1070-6、1070-7地號土地於辯論終結前有何主張,其遽指本院脫漏該2地號土地未為裁判云云,顯有誤會。本件判決,關於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並無脫漏,聲請人聲請為補充之判決,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書記官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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