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68號抗告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楊治宇 、黃冠運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
102年6月21日之駁回裁定(下稱原裁定)提出民事聲明異議狀,睽諸該書狀內容無非係對原裁定駁回其聲請之決定表示不服,核其意旨,係對本院原裁定提起抗告請求救濟之意思,抗告人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抗告人未據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玲玉
法官汪怡君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書記官徐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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