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988號聲請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上列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吳坤復 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人應提出原債權人財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轉讓對相對人之債權時,有通知相對人之證明。(二)聲請人應向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查詢被繼承人吳坤復(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是否為列管榮民。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397)。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家事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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