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一七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捌仟伍佰伍拾伍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經本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二判決、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九七號判決確定後,經聲請人提起再審,復經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再易字第七三號判決確定,判令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謝佩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許麗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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