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易字第12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51歲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4年4月21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4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11日
刑事第2庭
審判長法官夏金郎
法官盧鳳田法官陳俞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11日
書記官蕭琪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