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515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簡字第515號
原   告  紀美娟
訴訟代理人  陳明正 律師
複代理人   林裕騰
被   告  楊文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103年7月1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玖仟玖佰元及分別依附表所
示之票面金額,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均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99,9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103年6
月10日民事準備(一)狀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29
9,900元,其中431,600元部份自102年8月26日起,468,300
部份自102年9月25日起,400,000元部份自102年10月7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核屬擴張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准許。又本件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
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伊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紙,面
額共計1,299,900元,詎屆期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均
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致遭退票,迭經催討無效,
爰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求為判決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
三、被告雖未到庭,惟具狀表示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以:被告
任職於訴外人鳳興綜合建材有限公司即子公司,遂以其名義
簽發系爭支票,乃因訴外人福發華忠興業有限公司即母公司
主事者即訴外人 陳建利 所要求需要用到支票,所以不得已才
商借協助幫忙,哪知悉是要向原告為借款之週轉,故原告應
找陳建利處理解決系爭紛爭等語置辯
四、法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屆期提示未獲付款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3紙為證。
被告則對系爭支票之真正不爭執,惟以上開情詞置辯。經查

(一)按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
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
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法第13條、
第5條、第126條分別定有規定。次按支票乃文義證券及無因
證券,證券上之權利義務悉依證券上所載文句而決定其效力
,從而支票上權利,依支票文義而發生,與其基礎之原因關
係各自獨立,支票上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
,故其原因關係不存在或無效時,執票人仍得依支票文義行
使其權利,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334號判例意旨參照。此
即為票據之文義性及無因性原則,準此,原則上僅於票據債
務人之直接前後手間,始得以原因關係作為拒絕給付票款之
抗辯,發票人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前手所存抗辯之事由,對
抗執票人。本件被告既自認系爭支票係其所簽發,且陳明系
爭支票係由伊借予陳建利使用等情,足見原告與被告間並非
票據直接前後手關係,揆諸前述說明,被告自不得執其與陳
建利間之原因關係對抗原告,是被告所辯,尚難憑採。是被
告既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即應依支票文義擔保付款,則原
告主張被告應負支付系爭支票之票款責任,洵屬有據,自屬
可採。
(二)次按支票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
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
。發票人、背書人及其他支票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
。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
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
第144條、第85條第1項、第96條第1項、第133條分別定有明
文。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
項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姚孟君
附表:
┌─┬────┬────┬───┬───┬───┬───┐
│編│票據號碼│票面金額│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提示日│
│號││(新臺幣)││││即利息│
│││││││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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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B02│四十三萬│楊文華│中國信│102年│102年│
││5978│一仟六佰││託商業│08月│08月│
││2│元││銀行三│25日│26日│
│││││重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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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BB02│四十六萬│同上│同上│102年│102年│
││5979│八仟三佰│││09月│09月│
││0│元│││25日│25日│
││││││││
├─┼────┼────┼───┼───┼───┼───┤
│3│BB02│四十萬元│同上│同上│102年│102年│
││5979││││10月│10月│
││1││││05日│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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