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簡字第515號
原 告 紀美娟
訴訟代理人 陳明正 律師
複代理人 林裕騰
被 告 楊文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103年7月1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玖仟玖佰元及分別依附表所
示之票面金額,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均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99,9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103年6
月10日民事準備(一)狀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29
9,900元,其中431,600元部份自102年8月26日起,468,300
部份自102年9月25日起,400,000元部份自102年10月7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核屬擴張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准許。又本件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
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伊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紙,面
額共計1,299,900元,詎屆期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均
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致遭退票,迭經催討無效,
爰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求為判決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
三、被告雖未到庭,惟具狀表示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以:被告
任職於訴外人鳳興綜合建材有限公司即子公司,遂以其名義
簽發系爭支票,乃因訴外人福發華忠興業有限公司即母公司
主事者即訴外人 陳建利 所要求需要用到支票,所以不得已才
商借協助幫忙,哪知悉是要向原告為借款之週轉,故原告應
找陳建利處理解決系爭紛爭等語置辯
四、法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屆期提示未獲付款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3紙為證。
被告則對系爭支票之真正不爭執,惟以上開情詞置辯。經查
:
(一)按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
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
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法第13條、
第5條、第126條分別定有規定。次按支票乃文義證券及無因
證券,證券上之權利義務悉依證券上所載文句而決定其效力
,從而支票上權利,依支票文義而發生,與其基礎之原因關
係各自獨立,支票上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
,故其原因關係不存在或無效時,執票人仍得依支票文義行
使其權利,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334號判例意旨參照。此
即為票據之文義性及無因性原則,準此,原則上僅於票據債
務人之直接前後手間,始得以原因關係作為拒絕給付票款之
抗辯,發票人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前手所存抗辯之事由,對
抗執票人。本件被告既自認系爭支票係其所簽發,且陳明系
爭支票係由伊借予陳建利使用等情,足見原告與被告間並非
票據直接前後手關係,揆諸前述說明,被告自不得執其與陳
建利間之原因關係對抗原告,是被告所辯,尚難憑採。是被
告既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即應依支票文義擔保付款,則原
告主張被告應負支付系爭支票之票款責任,洵屬有據,自屬
可採。
(二)次按支票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
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
。發票人、背書人及其他支票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
。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
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
第144條、第85條第1項、第96條第1項、第133條分別定有明
文。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
項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姚孟君
附表:
┌─┬────┬────┬───┬───┬───┬───┐
│編│票據號碼│票面金額│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提示日│
│號││(新臺幣)││││即利息│
│││││││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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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B02│四十三萬│楊文華│中國信│102年│102年│
││5978│一仟六佰││託商業│08月│08月│
││2│元││銀行三│25日│26日│
│││││重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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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BB02│四十六萬│同上│同上│102年│102年│
││5979│八仟三佰│││09月│09月│
││0│元│││25日│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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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BB02│四十萬元│同上│同上│102年│102年│
││5979││││10月│10月│
││1││││05日│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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