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小字第347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壢小字第347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
法定代理人  孫瑞昇
訴訟代理人  李忠政
被   告  黃茂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英尉
本件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
本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書記官林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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