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簡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132號
原   告  楊正隆
被   告  陸光 五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忠誠
訴訟代理人  賴睿璿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
二時三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
異議之訴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
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英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書記官林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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