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壢小字第342號
原 告 劉彥君
被 告 鍾承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2年度審易字第
1745號竊盜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2年度
審附民字第303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英尉
本件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
本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書記官林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