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84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及被告均應再到庭。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程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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