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008號上訴人 林睿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姚旂軒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因99年度訴字第300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姚旂軒、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與 賴振昌 應連帶向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職員考績委員會出具書面聲明及撤銷其二大過處分部分,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另其請求被上訴人姚旂軒、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與賴振昌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叁佰貳拾元,是第二審裁判費合計新臺幣貳萬叁仟捌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書記官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