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75號原告 洪士雯 訴訟代理人 陳胤文 被告 蔡良語
洪明綉 洪偉誠 洪碩聰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慶隆 律師複代理人 林舒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其標的物係坐落於彰化縣○○鄉○街段○○○○○號,依民事訴訟第10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書記官吳語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