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57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守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玖仟叁佰肆拾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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