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小字第15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小字第15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劉建志
被   告 謝其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856元,及自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820元,餘由原告負
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書記官
附表(原告保戶機車係於102年10月出廠,迄103年1月7日發生事
故止,使用4個月,修理費用12,000全數為零件費用)
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12000×0.536×4/12=2144
第1年折舊後價值00000-0000=9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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