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25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五八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七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如附表支票號碼AD0000000、AD0000000號支票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九日屆滿;支票號碼AD0000000、AD0000000號支票已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九日屆滿;支票號碼AD00000
00、AD0000000、AD0000000號支票已於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屆滿;支票號碼AD0000000、AD0000000號支票已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林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