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野生動物保育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六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忠憲選任辯護人蔡兆誠律師
紀舒青律師 李汶哲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偵字第二五0一0號),本院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左:
主文蔡忠憲違反野生動物之活體,非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輸入之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輸入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貳年。
扣案 蘇卡達象龜伍拾陸 隻、紅腿象龜玖隻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被告業已於本院調查中完全自白犯罪(見本院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訊問筆錄),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宇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白孝慈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