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262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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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26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六二七號
聲請人甲○○即美地企業社代理人 陳東宏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六六三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競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楊翠明~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華南商業銀行南港分台灣銀行營業部│八十八年七月六日│ 肆萬 元│BA八0四0六四││││行 陳永成 ││││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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