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四○二號
原告乙○○○即反訴被告訴訟代理人 蕭顯忠 律師
參加人 樊台隆
丙○○丙○○即 樊明新 樊台平樊台萍 即樊明新之承受 樊台煌 即樊明新 樊台源 即樊明新 樊競男 即樊明新 樊奇男 即樊明新
右五人送達代收人丙○○住台北 樊台聖 即樊明新右一人樊明新訴訟代理人 陳恂如 律師被告甲○○住台北市○○街○○○巷○○弄○號六樓即反訴原告訴訟代理人 汪倩英 律師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純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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