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2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2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八五五號
原告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
莊立群 律師 李泰運 律師 吳素華 律師被告台灣麗偉電腦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設法定代理人乙○○住訴訟代理人 邱俊哲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林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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