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九七一號
原告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榮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貳佰伍拾伍萬肆仟玖佰陸拾貳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萬壹仟捌佰伍拾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伍佰零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
書記官王苑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