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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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銘釧選任辯護人高進發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梁耀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淑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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