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3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四○八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薛松雨 律師
江仁成 律師複代理人 王玫珺 律師被告金昌建設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街○巷○○號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共同訴訟 羅正展 律師代理人 王棟樑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東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
書記官郭錦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