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字第11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一八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八二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一行「甲○○」以下補充「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以八十八年度訴字二二四八號判決處以有期徒刑八月、四月,定應執行刑十月確定,甫九十年九月八日執行完畢,竟」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被告通知 廖上深 前往偷竊地點載運所竊得之氣密鋁窗,係利用已成年但不知情之人實施犯罪,為間接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錫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