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882號上訴人 楊千慧 (原名: 楊唫蘭 )即被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育詳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1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6,7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姿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書記官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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