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履約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156號上訴人昱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即反訴原告法定代理人 徐翠君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間請求給付履約證金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2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3萬5,566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2萬3,8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