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701號聲請人 李勇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金榮 間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業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共同具名陳報受監護宣告之人李金榮財產清冊之證明。
二、李金榮所有不動產屬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之證明文件,並釋明有處分其名下不動產之必要性,及李金榮之就養、醫療、生活相關費用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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