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1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1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 陳報 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1873號聲請人 林永森
林瑞 同許 林素真 晉枝 林靖懌 上五人共同代理人 李岳霖 律師
黃意文 律師關係人 林靖慈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林瑞忠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五日死亡,最後住所:臺北市○○區○○路○○○號)之親屬會議會員。聲請人於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召開親屬會議,決議選任關係人林靖慈為被繼承人林瑞忠之遺產管理人,報明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林瑞忠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林瑞忠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全文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林瑞忠之遺產負擔。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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