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3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3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3074號聲請人 陳進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秀娟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票(票號:TH591159)之提示日期(不得早於發票日,按到期日經塗改,未於塗改處簽名或蓋章者,視為未塗改,仍以塗改前之記載為準,惟系爭本票未塗改之到期日在發票日之前,視同未記載)。
二、請釋明本票(票號:TH591164)之到期日及提示日(按到期日經塗改,未於塗改處簽名或蓋章者,視為未塗改,仍以塗改前之記載為準)。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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