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051號
聲請人 陳建安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蘇恩靚 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陳報本件兩張本票各自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為何?(聲明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6月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