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45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4555號
上 訴 人  劉晨萱
上列上訴人(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 林琦富 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萬7000元,
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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